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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祐三年(1058)又对宗室婿身份做进一步请求,诏:“宗正寺自今白身人娶宗室女,须三代有官,或父祖曾任升朝官而告敕见存者,仍召京朝官委保之;其在任者,三代虽不尽有官亦听。”此项规则稍微放宽了范围,普通平民三代有官者且有京朝官作担保,具有娶宗室女的资历。至宋英宗治闰年间制定了更为完备的规则。第一次规则宗室女的婚嫁对象须为“二世食禄”,无官者荫补判司薄尉官职,有官者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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