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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只写过一首诗,却被编入小学教材,如今大家耳熟能详
点击可查看大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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