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在酒店住宿,半夜小偷光顾,把他价值十几万元的江诗丹顿名表连同手机、钱包一应卷走。第二天他发现后通知了酒店并向警方报案,但是经过好几个月,警察也没能破案。朋友与酒店协商赔偿,被酒店拒绝。朋友于是起诉到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警方调查的相关证据,警方查实,酒店的门用身份证等薄片插进去即可开启,有安全隐患,而且酒店闭路监控录像显示,这个朋友在凌晨12点30分进房间时,手上带有手表。离奇的是,凌晨三点之后的录像未能调出,所以至今仍未破案。
庭审中,酒店拒绝赔偿的理由有两个:第一,酒店入住登记时这位朋友在“有无贵重物品保管”一栏填写了“无”字,而且下面还有一栏“有贵重物品未交酒店保管者,丢失则酒店不负赔偿”,这位朋友也在上面签名认可了,而名表、手机等均为贵重物品,既然填写了“无”,也没有交酒店保管,酒店当然就免责。第二,这位朋友有没有这些东西?或者说,即使有这些东西,怎么证明是在酒店被盗?何时(半夜三点,还是四点)被何人所盗?有何证据?
朋友辩称,这些都是按前台小姐要求填写的,并非自己的意愿。对于被盗的物品,他提供了购买发票,上面的品名、规格及价格都与向警方报案所说的一致。监控录像也显示,他回房间的时候是带有手表的,半夜三点以后的录像无法调出,责任在酒店。至于何时被盗、被谁所盗,只能说是天亮醒来发现被盗,如果知道具体几点发生盗窃,被谁所盗,那盗窃案就不会发生了。 最后,法院判决酒店负责赔偿,理由是酒店入住时客人填写的表格中关于“贵重物品不交保管则丢失自负”的内容,属于不公平的店堂告示,依法无效,对客人不具有约束力。同时,酒店装有监控设备,却无法调出凌晨三点之后的监控录像,房间门锁存在安全隐患等。
在这里,小编要跟大家讲讲什么是“不公平的店堂告示”。除了刚才的例子,还有您去商场购物或者去游泳、洗浴或进行其他健身活动时,都免不了要存包。存包处的告示牌或存包凭条上,往往都会注明“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概不负责”或“如有丢失,最高赔偿xxx元”等内容。这些告示、声明,跟刚才案例中酒店的入住单一样,都是提供商品或服务一方事先设定的,免除他们应承担的责任,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的店堂告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作为酒店,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给客人住宿是其最基本的义务,因此确保门窗安全、加强保安巡逻和安装监控设施、防止盗窃、抢劫等侵犯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事件的发生,是酒店应该履行的职责。而一旦酒店没有尽到义务发生了这些损害顾客利益的事件,酒店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入住登记表上的那些免除其责任的规定,对客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无效。
同样,商场、娱乐场所及健身中心等,也有义务提供安全的环境,为客人存包,是其基本的义务,而保管了别人的物品,就有义务照看保管好,丢失了当然就必须赔偿,而不能免责或只进行限额的、象征性的赔偿。这就是为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这些称之为“不公平的店堂告示”,而且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原因。
同时,小编也要提醒一下大家,作为消费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商场、酒店及其他消费场所需要保管贵重物品的时候,最好能将贵重物品交给消费场所的工作人员保管,并在保管单上注明贵重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等详细信息,以便在物品丢失之后,能够有据可查,从而充分地保障自身的权益。否则,如果物品丢失,即使法院认定不公平告示无效,应该赔偿你的损失,但是如何赔偿呢?按什么标准赔偿呢?有时会因为你无法举证或法院无法查实你是否带有这些贵重物品以及物品的具体数量、价值等,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你说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