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富民阶级的崛起,引发了其与中央官府关系的诸多变更,调查二者关系的变更对深化认识富民在宋代乡村社会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富民与官府的关系反映在乡村社会的诸多范畴,乡村粮食贸易即为其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 在宋代众多参与乡村粮食贸易的经济主体中,官府和富民是对粮食市场影响最大的两个群体,二者既相互协作,又竞争对立。官府应用市场和行政伎俩压制富民在粮食贸易中追求厚利的同时,又主动应用富民,并采取一些鼓舞伎俩鼓舞富民按官府的社会目的中止粮食买卖。鉴于此,本文尝试以宋代乡村粮食贸易为切入点,深化讨论官府与富民在粮食贸易中所呈现出的多重博弈关系,并借此研讨表明富民已长大为宋代国度乡村基层管理所依赖的重要力气。 一、宋代乡村粮食贸易的主角:官府和富民 随同着商品经济的展开、农业消费水平的进步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宋代乡村社会商品的种类较之前代愈加丰厚,商品结构也发作了明显的变更,其中,粮食占领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粮食贸易成为乡村社会商品买卖的大宗。在影响乡村粮食贸易的多种力气中,最主要的是官府和富民。 (一)官府在粮食市场的买卖活动:和籴粮米、广积仓储和救济平市 向民众征收赋税,作为国度机构运转之需,是历代王朝稳定统治的必要条件。宋王朝以二税作为赋税的重要构成,“国初二税,输钱、米而已”。但两宋边疆长期受若干少数民族贵族政权军事要挟,战事不时,两税入库之粮难以满足兵食所需,为此,官府取“和籴”之法,经过市场来置办军需之粮。北宋时期,河北并边驻军的军粮便主要依托籴买供给。嘉祐元年冬十月,提举籴便粮草薛向就倡议“并边十一州军,岁计粟百八十万石,为钱百六十万缗,豆六十五万石,刍三百七十万围。并边租赋岁可得粟豆刍五十万,其他皆商人入中”。元丰元年二月,河东都转运司陈安石言:“年谷屡登,合广计置,乞于河北权住籴见钱京钞内支三十万缗市粮草,以备朝廷缓急移用。”“(元丰元年)八月四日,诏拨提举河北籴便司钱钞十万缗,对付河北路转运司秋籴;八月五日,诏三司借明年解盐钞五十万缗,付陕西路都转运司市粮草;八月二十六日,诏赐钱二十万缗,付鄜延路经略司市粮草封桩;九月十九日,诏三司续支末盐钱二十万缗,付河东转运司市粮草”。可见,经由市场和籴粮草来供给军需已成为官府普遍运用的伎俩。 除了军粮供给需求借助市场置办以外,国度还应用仓储系统置办贮藏粮食,以便灾荒或乏粮之际,无偿分发或低价出粜给受灾民众,以保民生。以常平仓为例,淳化三年六月,太宗诏:“京畿大穰,物价至贱,分遣使于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贮之,命曰‘常平’,以常参官领之。岁歉,减价以粜,用赈贫民,以为永制。”景德三年正月,“上封官请于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两浙各置常平仓……每岁秋夏,加钱收籴,遇贵减价出粜。凡收籴,比市价量增三五文,出粜减价亦如之”。天禧四年八月,真宗“诏益、梓、利、夔州、荆湖南北、广南东西路并置常平仓”。因而,早在北宋初年,常平仓的设置便已在全国普遍展开,其目标就是“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灾荒时节,官府便应用仓储之粮广行救济。景德三年三月,诏:“开封府、京东、西、淮南、河北州军县人户阙食处,已行赈贷。其客户宜令依主户例量口数赈贷,孤老及病疾不能自存者,本府及诸路转运使、副并差去臣僚,同共体量,出省仓米救济。”宣和六年十一月,诏:“河北、京东夏秋水患,民户流移,继踵于道。可令应所过州军随宜救济。若常平、义仓缺乏,即发封桩应干斛斗赈给,令实惠及人。” 从以上资料能够看出,无论是军粮和籴,还是仓储籴粜,其数量都是不小的,这表明官府不时作为粮食的“大买主”和“大卖主”生动在乡村粮食市场上。 (二)富民在粮食市场的买卖活动:反时节出卖和跨市场转手贸易 由于粮食的消费者和消费者众多,决议了粮食贸易的参与者也十分普遍。除了官府以“大买主”和“大卖主”的身份参与市场粮食贸易外,还有直接从事粮食消费的宽广小农,以土地租佃运营为主的乡村上户,从事粮食转运贸易的担夫、船户、行商,以及在城市、市镇坐地运营分销的坊郭上户、商铺之家等。这些人群中,经济实力较强的乡村上户、城郭上户、商人和牙人,绝大部分都是我们所讨论的“富民”。 宋初以来,随着“不抑兼并”土地制度的实施,契约租佃制逐步成为占主导位置的消费关系,大量粮食开端以地租的方式集中在富民手中。“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的现象早在宋初鼓舞拓荒的同时就已普遍存在,因而时人慨叹道:“井田既废,既不均田,又不限田,则天下之田,大率富人兼并之田矣。”在占有土地和财富的基础上,富民集中了自身资本、土地和小农的劳动力优势,并经过加大对农业消费的投入,获取地租收益。从相关记载来看,一些农业主产区的富民,经过地租取得的粮食收益是十分可观的。北宋秦观言:“大农之家,连田阡陌,积粟万斤,兼陂池之利,并林麓之饶。”魏了翁也说:“后世田得买卖,富者数万石之租,小者万石、五千石,大者十万石、二十万石。”这些记载虽难免夸大之嫌,但至少表明一些乡村富民因广占田亩,常常积粮阔绰、仓储丰盈。“富人之多粟者,非能独炊而自食之,其势必粜而取钱以给家之用”,即富民会将大量的地租以商品的方式投放到市场上,换取货币或其他生活所需之物,由于这既能处置粮食地租的单一性与富民多样化需求之间的矛盾,又能够满足富民群体财富积聚的追求。 农业消费的时节性不均衡,为富民将手中的粮食低买高卖获取利润提供了条件。当“农事方兴,青黄未接,三月、四月之间,最是细民艰事之时”,贫穷农民“皆四处告籴于他乡之富民,极不幸也”,以至有的“下等农民之家,赁耕牛,买谷种,一切出于举债”。也就是说,宽广小农由于经济基础单薄,为了农业再消费得以中止,不得不倚靠富民而出数倍之息。到了“八、九月之交,农人有米,质债方急,富室邀以低价,十月以后,场圃一空,小民一切,悉折而归大家”,粮食收获时节,供过于求,急于还贷的贫农只好低价售粮给乡村富民,秋收不外数月,贫民又因缺粮乏食不得不再向富民高价置办或借贷粮食,一遇灾荒,“或以农器、蚕具抵粟于大家,苟纾目前”。这表明农业消费的时节性和小农粮食需求的长期性之间的矛盾,为富民转化手中的余粮以获取厚利提供了宽广的市场机遇。 此外,还有不少富民从乡村收购粮食,中止长途贩运贸易。斯波义信在《南宋米市场剖析》一文中已明晰地提示了农民消费出来的大米,如何经过步担、乡村富家、客商、米牙人、米铺运营者转输销售给城市或异地的粮食消费者。在斯波义信的讨论中,特别指出了富民在粮食买卖中的重要性以及他们能够获取较高经济收益这一商业特质,“就构成市场的经济机能来看,在乡村,富农和客商比总是系统运营的米铺、米牙、步担等所起的作用大得多。在这一点上,副业的致使非职业的商人特别是米船、富农,比起专业商人来,他们具有的经济意义大得多。再从运营内容来看,富农商人和兼营运输业的米船,他们的资本大都雄厚,运营也是多方面的,概括地说是赚大钱的买卖”。由此也不难看出,富民是宋代乡村粮食市场最为生动的群体之一。 二、官府与富民在宋代乡村粮食籴买市场中的博弈 粮食价钱随着市场供求发作变更,歉收之年,由于农户粮食剩余增加,流向市场的余粮增加,市场粮价随之降落,较低的粮价常常吸收了官府和富民大量收购,这时二者之间成为市场竞争者。建隆元年正月,太祖诏:“河北频年丰稔,谷价甚贱,宜命使置场,添价散籴粳糯,以惠彼民。”绍圣四年九月,“三省言:‘闻怀、卫州今岁丰稔,米谷价贱,恐尽归兼并之家。’诏河北转运司、措置籴便司、西路提举常平司以时计置籴买。”官府在丰年之时动用国库之钱大量收购粮食,冠冕堂皇地打着“以惠彼民”的旗帜,实则是担忧粮食“尽归兼并之家”。 在资金有限的状况下,控制粮食采购成本关系到仓储系统能否坚持正常运转。因而,官府普通在歉收之年粮食价贱之时大量买入,荒灾之年,市场乏粮价高之际再低价出粜米谷,这不只能缓解民生困境,而且能够完成粮仓运营收支的基本均衡。绍兴二十八年九月,权两浙路计度转运副使汤沂言:“诸路州县,每岁秋稔,谷不胜贱……盖缘秋成之时,所在不曾措置籴买,兼并之家乘贱收积,以幸春夏,邀求厚利。”这一记载表明,若官府不参与“乘贱收积”之列,至春夏青黄不接时,就只能任凭富民高价出卖获取厚利。 官府作为具有较强置办力的买主,一旦参与粮食市场收购,常常能够成为左右市场价钱的买方。“秋成之际,收场收籴,少增时价以诱致之”,这是乾道二年六月中书舍人王曮等进言央求官府收籴粮食的倡议,就是试图经过进步价钱的方式排斥富民与其竞争,抵达收籴粮食的目的。这种方式,在一些经济基础较弱、富民财富才干有限的地域,自然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在一些经济较为兴隆,富民财富才干强的地域,效果则会大打折扣。 通常,官府籴买价钱并不是由中央官随意而定,而是依据官方的“时估”定价机制来肯定,以此构成一个指导价钱。时估普通每旬一定,受市价限制,又与市价不同,官府买卖物品,大多按时估支付价钱。如熙宁年间的市易法,便规则“若非行人见要物,而实能够收蓄变转,亦委官司折博收购,随时估出卖,不得过取利息”。但是细致收购粮食的中央官很难依据市场变动及时调整粮价,这从宋代史料中对时估与市价的明白区别便可看出。宣和七年十二月,徽宗诏:“已降处分,州县行户止令纳免行钱。其见任官合买物色,令依在市实直收购,以宽民力。访闻州县奉行弗虔,尚用时估收购,显见违戾。”这里的“实直”就是市价,也就是说,相对稳定的时估并不能和随着市场行情而变动的市价完整坚持分歧。因而,价钱决策的非灵活性致使官府在粮食贸易中难以取得明显的价钱竞争优势。 官府在粮食收购中,有时也因中央官员行政不力等要素,不能依据市场状况及时收籴,错失良机。元祐元年八月,司马光说:“向者有因州县阙常平籴成本,虽遇丰岁,无钱收籴。又有官吏怠慢,厌籴粜之烦,虽遇丰岁,不肯收籴。又有官吏不察知在市斛斗实价,只信凭行人与蓄积之家通同作弊。当收成之初,农夫要钱急粜之时,故意小估价例,令官中收籴不得,尽入蓄积之家。直至过时,蓄积之家仓廪盈满,方始顿添价例,中籴入官。是以农夫粜谷止得贱价,官中籴谷常用贵价,厚利皆归蓄积之家。”即因中央官的各种弊病和限制要素,构成粮食收购的赢家多为富民群体。 相关于中央官员而言,富民因根植于乡村社会,对乡村民众的经济需求了如指掌,对乡民邻里的困境心知肚明,常常能够疾速以较低的价钱收购到粮食。针对此种状况,宋代不少士人都有谈论。熙宁六年,沈括上奏说:“浙人以治田为生,所入甚广,急欲得钱,贱粜于有力之家。”南宋思想家陆九渊言及抚州金溪县农民时说:“今农民皆贫,当收获时,多不复能藏,亟须粜易以给他用,以解逋责。使无以籴之,则价必甚贱,而粟洩于米商之舟与富民之廪,来岁必重困矣。”也就是说,小农大多因急需用秋粮换钱以偿逋负,仅有的余粮以至部分口粮,大都低价卖给了当地富民。 当然,多数时分官府并不甘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官府与富民最大的区别在于官府是控制特权的一方,他们能够应用手中的权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于是,就呈现官府经过行政伎俩限制富民竞争的行为。仁宗朝时,御史中丞杜衍在与仁宗谈论常平法时言:“今豪商大贾,乘时贱收;水旱,则稽伏而不出,冀其翔踊,以图厚利,而困吾民也。请量州郡远近,户口众寡,严赏罚,课责官吏,公籴未充,则禁争籴以规利者。”元符元年,“泾原经略使章楶请并边籴买;豫榜谕民,毋得与公家争籴”。这些记载表明,官府采取十分规的伎俩限制富民争籴并非个案,而是常用的伎俩。 以和籴军粮而言,最初仅为应急措施,“皆十分制”,后因军需浩繁,朝廷经常请求各地籴买粮食,故“又有坐仓、博籴、结籴、俵籴、兑籴、寄籴、括籴、劝籴、均籴等名”。这些项目各异的取粮之法,都属于官府直接参与粮食置办活动,或按户等强行抑配,或用官告、度牒充任支付,并非公平买卖。以俵籴而言,熙宁八年始推行于澶州、北京一带,其法为“度民田入多寡,预给钱物,至收成时,令于澶州、北京及缘边入米麦粟封桩,候有备”,“崇宁中,蔡京令坊郭、乡村以等第给钱。俟收,以时价入粟”。括籴之法为“官储有乏,括索赢粮之家,量存其所用,尽籴入官”。均籴之法是由“转运司摊定一州一县,合籴都大石数,会计一州一县逐等第都计家业钱,纽算每家业钱几文,合籴多少石斗”。这些打着和籴的名号,实践上依据田亩、户等以及家业钱抑配籴买粮食的措施,使得富民成为主要的承担对象之一,由于富民群体多为“田连阡陌,家资巨万”的“乡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业户”。也就是说,在这一不公平竞争中,赢粮之家的富民不只无法参与粮食置办的市场竞争,而且还成为官府重点掠取的对象。 如此一来,官府与富民的经济矛盾趋于猛烈。官府亦知矛盾若进一步激化,不只难以顺利和籴到粮食,而且还会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是由官府在粮食出粜中的局限所决议的,下文会有叙及,暂未几说。故朝廷有时也会采取补官奖励、旌表富民等方式,给予他们适度的心理安慰,以此笼络富民。例如,“从军卢澄者,陈留县大豪也。尝入粟,得曹州助教”。开禧二年四月,宁宗“下纳粟补官之令”,即采取官职奖励的方式安慰入粟的富民。绍熙四年八月,光宗诏:“诸路安抚、转运、提举司,照实有旱伤州县,许劝谕官、民户有米之家赴官输米,以备赈济……其出米及格人,仰逐司保奏,依立定格目推赏实施。”也就是说,富民等有米之家能够依据入纳粮食的多少,取得相应的官职奖赏和鼓舞。 由此可见,在粮食收购市场中,官府仰仗其“大买者”的经济实力和行政强迫力,在市场上强势进入,强势收购,占领优势。生动在乡村城市的众多富民,充沛应用自身对市场变更及时调整运营战略的可行性,以及在熟人社会中运营的方便性,灵活地在粮食市场中应变运营,同样也是粮食市场不可忽视的买方。这些富民的手中,多数控制着为数不少的粮食贮藏,致使于在官府急于收籴粮食之时,常常经过一些强迫伎俩来迫使富民把粮食出卖给他们,但是这些强迫伎俩大多被限制在不太激化矛盾的前提下,同时国度还经过一些鼓舞伎俩来鼓舞富民售粮。 三、官府与富民在宋代粮食粜卖差别化目的下的博弈 在粮食粜卖环节中,官府主要以稳定市场、保障民生为目的参与其中,关于富民而言,则是为了售粮以赚取差价。多数状况下,官府对富民们经过转手贸易取得正常运营利润不做过多干预,只是借由商税的征收来分享富民粮食贸易的利润,以此抵达官民两利的结果。但当官府以稳定市场、保障民生为目的的粮食出粜,因自身诸多局限而难以抵达预期效果时,富民便成为国度完成上述目的的重要弥补力气,在这一过程中,二者间的博弈便在所难免。 宋代官府出粜粮食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应对荒灾之年和时节性的粮食短缺问题。早在淳化三年六月,太宗下令创设常平仓时便明白指出:“俟岁饥,即减价粜与贫民,遂为永制”,即把常平仓储低价出粜以救济贫民之事制度化。天禧四年二月,真宗“令唐、邓等八州发常平仓粟,减价出粜,以济贫民”。庆历四年春正月,“陕西谷价翔贵,丁丑,转运司出常平仓米,贱粜贫民”。这些都是官府经过减价出粜,稳定市场粮价,救济贫民的事例。旱涝、灾荒之时,官府也会采取低价出粜粮食的措施,辅佐小农渡过难关。景德元年九月,“鄂州言民饥,诏开仓减价出粜以救之”。绍兴三十一年正月,诏:“雪寒,细民艰食。令临安并属县取拨常平米,依市价减半,分委官四散置场,广粜十日。”也就是说,官府在荒灾之年低价出粜粮食,以应民生之需。 官府以稳定市场、保障民生为目的的粮食出粜,固然初衷甚好,但实践执行起来却大多不能如愿。一是国度粮食贮藏有限,遇严重灾荒,常常不能有效处置问题。景祐元年秋七月,淮南转运副使吴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万,而常平钱粟才四十余万,岁饥缺乏以救恤。”绍兴二十九年闰六月,提举两浙路市舶曾愭言:“赈济户口数多,常平桩管数少,州县若不预申常平司于旁近州县通融那拨,米尽旋行申请,则中连续绝,饥民反更失所。”因而,宋人李觏曾指出常平米谷“至春当粜,寡出之,则缺乏于饥也;多出之,则可计日而尽也”。有时也因仓储管理紊乱,招致贮藏粮食被侵支或不堪食用,无粮应急。乾道二年十一月,臣僚言:“国度置常平、义仓,为水旱凶荒之备。近来州县循习借用,多存虚数。其间或未至侵支,亦不外堆积在仓,初未尝以新易陈,经越十数年,例皆糜烂而不可食用。”原本作为水旱凶荒之备的常平义仓,在真正面临灾伤需求出粜粮米时,有的以至面临无粮可粜的困境。 二是动用仓储需经层层上报批准,常常无法满足中央救灾的紧急需求。如徽州“新安易水旱,地狭而收薄,虽常平有粟,然请于朝,告于部使者,率坐阻绝,赈恤不时”。“范忠宣知庆州,大饥,饥殍满道,公请发封桩粟麦,郡官皆曰:‘须奏乃可。’公曰:‘人不食七日即死,奏岂能及乎!’”可见,官府仓储粟米赈济灾荒缺乏应急预案,大都需循常例向上级申报获批后才可动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官府仓储出粜赈济也会因程序烦琐而削弱其救济灾荒的时效性。 三是官府出粜粮食的地点辐射范围有限。官府开仓救灾,设置的粜米地点多是在县治所、市镇等地,难以掩盖灾情发作的各地。绍兴十年三月,臣僚言:“诸处粜米赈济,只及城郭之内,而远村小民不沾实惠。”乾道四年四月,司农少卿唐瑑言:“福建、江东路自今春米价稍高,民间阙食。郡县虽已赈粜,止是行之坊郭,其乡村远地,不能周遍。”也就是说,一些乡村偏僻的受灾之处,因远离州县,并未享遭到官府低价赈粜的实惠。 因而,仅仅依托国度粮食贮藏平价出粜来处置民食艰苦的困境,收效常常有限,这便为生动在粮食市场中的富民提供了长大空间。“今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数倍”。他们或见到利好,争与出粜,以至不惜故弄玄虚,“乐平明口人许德和,闻城下米麦价高,令干仆董德押一船出粜。既至,而价复增,德用砂砾拌和以与人,每一石又赢五升。不数日货尽,载钱回”。有的富民预测市价看涨,闭廪不粜,“富室不怜贫,千仓尽封锁。只图价日高,弗念民已弊”。 针对此种情形,肩负着赈灾救济重担的中央官员通常会采取官方限价政策,遏止有积粮的富民趁机加价倒卖。“两浙旱蝗,米价踊贵,饿死者十五六。诸州皆榜衢路,立赏禁人增米价”。但是,这一做法有时也因严重损伤了富民的利益而适得其反。开宝五年秋七月,陈从信对赵光义说:“今(开封)市中米贵,官乃定价斗钱七十,商贾闻之,以其不获利,无敢载至京师者。虽富人储物,亦藏匿不粜。”也有少数中央官员主动应用市场供求关系来处置米价上涨问题。“范文正治杭州,二浙阻饥,谷价方涌,斗钱百二十。公遂增至斗百八十,众不知所为。公乃命多出榜沿江,具述杭饥及米价所增之数。于是商贾闻之,晨夜争进,唯恐后,且虞后者继来。镁辐辏,遂减价还至百二十。包孝肃公守庐州,岁饥,亦不限米价,而商贾载至者遂多,不日米贱”。但如此熟谙市场规律的官员究竟是少数,而且靠市场自动调理供求,需求具备畅通的信息传送、方便的交通和开放的区域市场条件等多重要素。 多数状况下,中央官员选择运用“劝分”的方式来处置问题。所谓“劝分”,是指官府劝谕富民无偿捐赠粮食或低价出粜粮食,以辅佐贫穷民户。“劝分”关键在于“劝”,官府通常采用道德感化方式劝喻富民。如南宋后期,在抚州掌管赈灾的黄震,在劝谕富民低价出粜赈灾的榜文中便写到“救荒之法,惟有劝分。劝分者,劝富室以惠小民,损有余而补缺乏,天道也,国法也。富者种徳,贫者感恩,乡井盛事也”。 “劝分”是两宋时期国度应对灾荒中止社会发起的重要方式,面对官府“劝分”,不少富民响应号召,积极主动参与赈灾。天禧元年四月,江淮两浙制置发运使李溥言:“江、淮去岁乏食,有富民出私廩十六万石粜施饥民。”有的地域,以至呈现了多户富民共同参与赈济的状况,如“庐陵郡统县八,间遇水旱疾疫,凡邑之大家,分任赈恤之事,某家发廪,某家给薪刍,某家药病者,某家瘗死者。以是流殍稀鲜,县官推勘分赏”。南宋时期,“劝分”之策愈加普遍地运用于赈灾济贫,绍兴六年二月,右谏议大夫赵霈称:“去秋旱伤,衔接东南;今春饥馑,特异常岁。湖南为最,江西次之,浙东、福建又次之。今日赈救有二,一则发廩粟减价以济之,二则诱民户赈粜以给之。”依据张文的研讨,两宋时期“各地一遇荒灾,常常行劝分之政,将劝分视为荒政的一部分,特别是越到后来越依赖于劝分”。而在劝分实践执行过程中,如前所述,财富力气不时增长的富民阶级,曾经成为国度维持基层社会稳定所依赖的重要对象。 一些富民之所以愿意与官府协作,响应“劝分”,低价出粜赈灾救济,目的是希望在乡里社会取得更高位置。宋廷规则,响应国度“劝分”者,依据捐赠或出粜粮食的多少,给予不同等级的荣誉旌表或官职奖励。淳化五年正月,太宗诏:“诸道州府被水潦处,富民能出粟以贷饥民者,以名闻,当酬以爵秩。”南宋董煟言:“国度赈济之赏非不明白,五千石,承节郎进士迪功郎;四千石,承信郎进士补上州之学。”这在很大水平上鼓舞了富民出粜粮米的行为。也有一些富民是为了完成救济乡里的理想。如吴芾在赞扬其侄捐金散谷救济乡里的诗中就写道:“闻人急难如在己,见义积极无不为……此心但欲济邻里,身外浮名非所希。”无论是为了满足自身取得社会位置的追求,抑或赢得乡里社会的尊重,都使富民与官府在粮食粜卖市场的博弈中,取得了更多能够仰仗的力气。富民既然被赋予了一定的乡治权,就不可能彻底避免其以权谋私,运用手中的权益在粮食粜卖市场中大做文章。同时,取得乡里社会招认的富民长者,也能够应用其与宽广佃农、贫农间的紧密依存关系来削弱官府干预富民参与粮食粜卖市场的效果,这些都使得官府和富民间盘绕乡村市场粮食贸易所展开的博弈进一步复杂化。 四、结论 粮食在宋代曾经成为大宗商品在乡村市场流通。作为买卖主体的官府和富民在粮食贸易中既有同是买者的竞争关系,又有买者(官府)和卖者(富民)的协作关系,还有同是卖者但目的不分歧的对立关系。因而,名义上看,官府和富民是两个经济主体来参与粮食市场的买卖,实则是国度与富民关系在经济方面的重要反映。 首先,富民是宋代的基层统治必须依赖的重要力气之一。固然民间参与乡村粮食贸易的经济主体很多,但是最重要的、在市场中起主导性作用的是那些由乡村地主和富商组成的富民。面对战争军需,国度和籴筹粮,多数需求富民的支持才干完成任务;面对灾荒肆虐,国度欲发廪赈灾,也需求对富民“劝分”才干缓解灾伤。其次,在乡村粮食贸易的复杂博弈中,中央官府正因认识到富民具有仰仗财力和地缘左右市场行情的优势,故无论“和籴”还是“劝分”,大都以满足富民阶级的合理诉求来诱导,使其粮食买卖活动契合国度预期的社会目的,一些富民也因积极响应国度的粜籴号召,因而取得了国度认可的乡里社会位置。 因而,从官府与富民盘绕乡村粮食贸易所展开的多重博弈能够看出,富民阶级开端成为宋代乡村社会多元共治的主体之一,宋代统治者也认识到富民阶级对国度基层管理的重要性,因而既应用富民的财富来增强国度力气,又辅之以鼓舞安抚等措施来维护富民阶级的长大壮大。 原题为《从宋代乡村粮食贸易看官府与富民的多重博弈》 选摘自《农业考古》2022年第6期 本期编辑:张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