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即惩罚

2023-3-29 21:28| 发布者: 挖安琥| 查看: 163| 评论: 0

摘要: 作者:刘哲 来源:现代阅读 很多人以为,有了实体的处刑结果才算是惩罚,我却以为程序自身就是惩罚。只需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被采取强迫措施,“污名化”就曾经开端了。你以前牢不可破的关系网就会在瞬间破碎,大 ...

作者:刘哲 来源:现代阅读

程序即惩罚


很多人以为,有了实体的处刑结果才算是惩罚,我却以为程序自身就是惩罚。


只需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被采取强迫措施,“污名化”就曾经开端了。你以前牢不可破的关系网就会在瞬间破碎,大家会对你敬而远之,好比微信好友开端逐步被拉黑,以至亲情也会发作动摇。“大难临头各自飞”的家庭亘古未有,这也是那些不离不弃的故事格外动人的缘由。由于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


事实上,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一种“害”的开端。


固然司法机关被请求无罪推定,但是社会认知常常采取的是有罪推定。“被查”“被抓”就意味着“有事儿”,这是人们的普遍潜认识,很多公众号文章只需以這个为题就能够得到大量转发,似乎这就意味着有定论了。


难道不应该是“被判”才算是结论吗?为什么社会行动就经常这样不审而定呢?


这是由于程序自身就是惩罚,并不需求一定有实体结论。


一个人被抓,被立案,即便后来被判无罪,以至基本没有被提起公诉,直接做了一个不起诉,你觉得他的生活还能回到从前吗?


他的工作很可能曾经没有了,至少被免职了。假如涉事的是企业老板,那企业最可贵的信誉就很容易崩塌,股票也会大幅度下跌,债主会集中找上门来,想借钱周转资金更会难上加难。


也就是说,即便老板最后被判无罪,企业也可能早早地由于资金链断裂而破产,以至家庭方面都曾经妻离子散了。


工作没有了,企业没有了,信誉没有了,家都没有了,剩下的自由还有多少意义?


这也是在提示司法者,在启动刑事诉讼的时分要十分谨慎,否则诉讼的中止自身就会成为一座大山,会将一个强壮的人压垮。


由于司法者必须谨记,程序即惩罚。


那程序为什么会成为惩罚?


一是高定罪率。一旦进入刑事诉讼就很难逃脱,捕诉的过滤作用没有充沛发挥,庭审实质化远没有完成,即便证据不完善的案件,被告人被定罪的可能性也十分高。


二是高羁押率。进入刑事诉讼之后,很有可能就“进去了”,而进去了就很难出来。构罪即捕、凡捕必诉的机械执法理念依然强大。而“进去了”必定就会和社会关系脱节,被羁押自身就意味着经过司法机关信誉背书的方式来进步定罪率,自然容易给人一种大局已定的印象。


三是冤错案件的纠错成本极高。公众也分明这一点,也就是大家即便觉得你是被冤枉的,取得纠错的概率也十分小。


四是程序合理性还没有得到充沛尊重。假如立功嫌疑人能经过程序取得充沛的辅佐,就有可能在程序内及时阻止冤错案件的发作,但理想是有很多环节短少必要的程序规则和普遍关注,有时连司法官都觉得很有可能就是冤案的案件也会一条道走下去,大家都基于自身的利益或方便而不愿意阻拦,或者只是等候下一个人阻拦。以至有些司法官自己堕入这个困境的时分,也没有同行设法予以阻拦。


五是敬畏权威的观念。启动刑事追诉的机关都是公权益机关,具有自然的公信力,其威信无须置疑。固然有时也会犯错误,但是总体上还是被信任的。勇于悍然质疑司法机关推进的诉讼程序的人是极少数的,而且实践上也很难完成有效的质疑,更不要说阻止这种程序的中止。


六是社会关系短少容错机制。我们很难接受一个犯过错误的人,即便他犯错自身就是存疑的。也很少有人能做到宽厚平和,大家总是惧怕这些人给自己惹上省事,明哲保身是一种普遍的选择。固然这些人最终没有被定罪和起诉,但还是不能真正解脱嫌疑。就像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爆炸案件中的理查德·朱维尔一样,固然被撤销案件,但是侦查人员还是悍然说:就是他干的。


还有很多冤错案件的当事人最终由于证据的缘由被宣判无罪,但是那些被害人及其家眷,却会问一个问题,那就是:不是他,又会是谁呢?很多被害人会一口咬定就是这个被告人所为。


这种质疑不只仅是来自被害人方面的,很多就是社会意理意义上的,在真凶没有找到之前,人们心里的“嫌疑”并没有由于无罪判决而自动解除。


我们为什么会有这种普遍性的有罪推定观念呢?


这是由于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的观念并没有深化人心,人们对实体正义的关怀远远超越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也就是说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还相当普遍,对违背程序的危害没有太多的强调,关于法治的基本理念还需求启蒙。


理论中,有罪推定是比较方便的,被抓就意味他是最后的真凶这种了解比较简单。而司法程序比较复杂,司法官有时也不愿意弄分明,以免省事。


司法官也怕省事,假如往前走容易,做除罪化处置比较难,那就尽量往前走,只需机械地套用法条就行了,就不用理睬他人的人生。这表示的也是一种自卑感,似乎自己永远处于审理者的角色。殊不知,我们随时都可能成为他人评判的对象。


程序即惩罚既是客观的存在,也有理想的人性在里面,是我们难以逃避的长期理想。


它也在提示司法者,必须从一开端就要十分谨慎地考量,不只是要极力避免错误的定罪,也应极力避免错误的清查,应该从诉讼初期就十分的严谨。由于过程自身就会带来伤害。


应该在尽量短的时间解除当事人的讼累。


在不能从基本上避免错误清查的理想状况下,尽最大可能降低审前羁押率,包含降低扣押、冻结的适用率,都能够进一步降低程序性惩罚的伤害水平。


我们不只需避免程序变成惩罚,更要推进程序成为避免不当惩罚的保障。


(摘自清华大学出版社《司法的趋向》 作者: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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