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婚姻考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父母决议子女的婚姻大事。 与普通女性不同,宗室女的婚姻与政治密切联络,皇帝代表宗族家长,皇帝的意志高于宗室女父母的决议。 亲属关系越近影响越大,为维护皇族的名誉和表示宗室女的政治共同性,宗室女的婚嫁常常要遵照宗室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 宋代宗室的婚姻制度在北宋时逐步完善,对宗室女的婚龄、择偶规范、择偶方式以及再嫁都有细致的规则。 大多数宗室女遵照制度的布置,也存在违犯制度之外的婚嫁,一部分促使宗室婚姻制度更规范,另一部分随着宗室人数的增长和宋代社会的展开渐趋合理化。 宋初因循唐代女性结婚年龄,“在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司马光提出“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十四至二十,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皆可成婚。” 婚龄进步了一岁,被士大夫所接受成为法定的结婚年龄,宋代宗室女的婚龄官方指定在15岁。天圣七年(1029)四月诏宗正寺: 应宫宅皇属男年十八、女年十五,令管勾宫宅所申本寺,牒入内内侍省差勾当婚姻人计会本宫宅。 可见官方的宗室婚龄要比法律所规则迟一两年。《礼记·内则》记载“女子……十有五年而笄”,十五岁是女子的及笄之年,表明女子已到出嫁的年龄。 宋代宗室遵照周代礼制,公主也是在及笄年龄选婿。如: “周、汉国公主,理宗女也。母贾贵妃,早薨。帝无子,公主生而甚钟爱。初封瑞国公主,改升国。开庆初,公主年及笄,诏议选尚。” 宗室女及笄后就要为婚嫁做准备,或者在及笄前就曾经选好夫婿等及笄之年婚嫁实行。如艾母赵氏夫人,赵氏夫人及笄之年嫁给了临川的艾天定,“夫人讳若穃,姓赵氏,上世宋秦王廷美,其后有居饶之余干者。” 及笄之年既是在宋代社会倡导的女性婚嫁年龄范围内,同时也是宗室女官方的适婚年龄,但也有部分宗室女婚嫁失时。 宗室贫穷、嫁资缺乏、宋代婚嫁论财之风和政局不稳定等问题,是宗室女婚嫁失时的重要缘由。 北宋末年宗室贫穷问题突出,家庭贫穷致使不少宗室女无法出嫁,宋徽宗时“自熙宁至今,宗室人无官者已一千五百余人,宗女之未嫁者亦千五百有奇,皆宣祖、太祖之裔,或有贫穷失所者。” 南宋时期即便宗室女有规则的嫁资,但常常不能按时得到,《文献通考》记载: 熙宁後,以昭穆益疏,乃给奁具。祖宗元孙女五百千,五世三百五十千,六世三百千,七世二百五十千,八世百五十千。 绍兴七年冬诏,元孙减五之二,六世、八世减三之一,五世、七世减七之二,己适而再行者各减半。然有司不时给,宗女贫不能行,多自称不愿出适者。 南宋初期国库空虚,嫁妆虽减半,但大宗正司却不能按时给予,招致部分宗室女贫穷,无法婚嫁。 此外,宋代婚嫁论钱财,嫁女有厚嫁之风,受社会习尚的影响,宗室女的嫁妆对家庭也是一笔不小的担负,特别是子女众多的宗室家庭。 宋哲宗元祐三年(1088)三月四日,扬王颢奏:“有女数人,婚嫁及期,私用缺乏,望特于左藏库借交(支)料钱三万贯,月以料钱四贯除折还纳。从之。” 扬王颢作为直系亲属嫁女尚且需求向国库借钱,阐明大宗正司担任发放的嫁资,也满足不了宗室女的全部嫁妆,还需求宗室女家庭私自备置一份。 战争也可招致宗室女婚嫁失时。如宗室女赵希怡: 讷斋当代端人,与先正献公为友,宜人年二十有七归于我,天禀高洁,无宗女习气。 宗室女赵希怡二十七出嫁,在古代封建社会曾经是晚婚状态,招致晚婚的缘由很可能阅历了中原丧乱即靖康之难,跟随家庭分开汴京奔忙四方,政局的不稳定招致了宗室女的婚嫁失时。 择偶规范 宋初袒免宗室女婚嫁并无制度规则,与平民自由通婚,依旧赐官,成为官户,能够规避赋税。 “先是,宗室袒免女听编民通婚,皆予官,民争市婚为官户。公言入赀得承务郎以上犹不为官户。” 制度的缺失和宗室婿授官的利益差遣平民或富商大贾与宗女联姻,形同贸易,朝廷才开端规范宗室女的婚嫁。 宋仁宗时期逐步发布了宗室女婚嫁的各项请求,天圣七年(1029)四月诏: “宗正寺应宫宅皇属男年十八、女年十五,令管勾宫宅所申本寺,牒入内内侍省差勾当婚姻人计会本宫宅,寻访衣冠士族非工商杂类及曾立功恶之家,人材年(几)[纪]相当,即具姓名、乡贯、住止并三代衔回牒本寺,本寺更切审访诣实以闻。候得旨,即送入内内侍省引见。 如上所述可知宗室女的适嫁年龄应为十五岁,年满十五岁宗正寺为其物色夫婿人选。 做媒的主要对象为士族群体,遏止与工商杂类和曾经违法立功的家庭通婚,尔后在此基础上对婚嫁对象做进一步的请求。 “乙亥,诏宗室嫁女,择士族之有行义者,敢以财冒为婚,御史台、街司察举之。”又遏止财冒士族娶宗室女。 随着宗女人数的增加,特地布置官媒数十人为宗室女婚姻做媒。宋初对家世、门第没有请求,但也构成了伪冒世族娶宗室女,招致宗室女贫穷潦倒的境况。 “比多浮薄之人,托为衣冠之后,娶皇族女,而至有寒饥不能自养者,岂朕所以敦骨肉之爱也?其令大宗正司,自今凡与宗室约婚,并先体量行义、赀业以闻”。 为保障婚嫁后宗室女的基本生活,因而庆历四年(1044)宋仁宗下诏对婚嫁对象也要有一定的经济请求。 嘉祐三年(1058)又对宗室婿身份做进一步请求,诏:“宗正寺自今白身人娶宗室女,须三代有官,或父祖曾任升朝官而告敕见存者,仍召京朝官委保之; 其在任者,三代虽不尽有官亦听。”此项规则稍微放宽了范围,普通平民三代有官者且有京朝官作担保,具有娶宗室女的资历。至宋英宗治闰年间制定了更为完备的规则。 第一次规则宗室女的婚嫁对象须为“二世食禄”,无官者荫补判司薄尉官职,有官者按资历施予恩德。 大宗正司和宗正寺细致调查宗室婿的三代、乡贯、生月、人品涵养等状况。 宋神宗时期依据亲属关系继续完备宗室女的婚嫁请求,熙宁二年(1069)规则“其非袒免亲嫁娶,依庶姓,仍不得与非士族家为婚姻。” 宋代对超出五服的非袒免亲仍视为宗室成员,嫁娶仪式虽与庶民一样,但婚嫁对象须为士族之家,在婚嫁请求上要比普通女性严厉的多。 熙宁十年(1076)进一步详备,又下诏规则宗室女不得与诸司胥吏出职、纳粟得官及进纳伎术、工商、杂类、恶逆之家子孙联姻,后又增加不得与立功之人的子孙通婚; 袒免亲以上的宗室女不得与公婆曾是仆人、娼妓的家庭通婚;非袒免亲宗室女的婚嫁与庶民一样不做请求,同时还规则了宗室女成婚必须经过大宗正司的审核,私自成婚不只婚姻无效,如被揭露,主婚宗室和媒人会遭到相应的惩罚。 宋哲宗元祐三年(1088),有官员提出“又论宗女不宜与工商之有官者为婚”,此时因是呈现了不少不按规则婚嫁的宗室,所以在元祐三年又被提出。 除不与工商之类联姻,宗室女还不能与夷族通婚。宋代刑法中还设有娶同姓妻罪,“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宋代宗室雇佣同姓女使,罪同娶同姓妻,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今后宗室雇女使,不得雇同姓,违者降娶同姓妻罪一等。从之。”表明宋代宗室中不允许娶同姓,宗室女也不允许嫁同姓男性。 此外因宗室女的宗室身份不可避免带有政治颜色,婚姻对象也会受政治斗争的影响。如宋徽宗时规则“诏宗室不得与元祐奸党子孙为婚姻”。 南宋因循北宋,与汉唐以宗室女和亲的政治战略不同,宋代除了在靖康之耻中全福公主嫁西夏的特殊状况外,宋代尽可能的避免对外中止政治联姻。 宋仁宗时期与辽国产生抵触,辽请求割地或与宋公主联姻,“廷议不许割地,而许以信安僖简王允宁女与辽之皇子梁王洪基结婚,或增岁赂;独弼以结婚为不可。” 宋仁宗不同意将公主和亲,而同意信安僖简王允宁女作为和亲对象,但遭到大臣富弼的反对,“弼曰:婚姻易生嫌隙。本朝长公主出降,赍送不外十万缗,岂若岁币无量之利哉?……及至,契丹不复求婚,专欲增币。” 御史中丞贾昌朝也不同意和亲,以为和亲辱国,“昌朝馆伴契丹使者,建言和亲辱国而尺地亦不可许”。 经过交涉,富弼诱使辽国放弃了与宋朝联姻。宋统治阶级尽可能地避免与辽联姻,与宋朝民族成见、文化上的优越和应用经济伎俩处置外交关系等要素有关,宗室女作为和亲的政治效益降低,因而终宋之际,宋代宗室女都没有被作为和亲对象与夷族通婚的事实。 宋代宗室女群体因属于皇族宗室,具有尊贵的身份,与普通女性的婚嫁不同,宗室女的婚姻归入政治制度中,择偶对象做规范化的请求,择偶方式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外,有特地的政府机构参与其中担任调查。 在婚姻上依旧没有自主权,但在一定水平上能够保障宗室女的婚姻和家庭生活。 与皇帝亲属越近,请求越高,袒免亲以上的宗室女婚嫁对象请求为士族阶级,非袒免亲不做请求,阐明宗室女婚姻之间存在差别。 在宗室女的婚姻制度中,虽请求三代以内有官,或者白身自身有官可娶宗室女,考究门当户对,但与宋以前士庶不婚,注重世家门第相比,宋代宗室女的婚姻中,具有婚姻不问阀阅的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