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 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 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 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 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 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 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 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