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邓某是私营企业主,双方常有生意往来。2015年8月12日,由于急需用钱,邓某的服装公司向王某提出借款30万元,愿意将公司价值5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邓某,借款期为6个月,月利率为2%。邓某承诺,房产证原件由王某保管,如果到期不能还款,王某可以将房子变卖抵债。此后三个月,王某每月能收到双方约定的利息。但从第四个月开始,利息再没有按时到账。一开始,王某还没放在心上,直到联系不上邓某,才着起急来。他按着房产证上的地址找到该处房产,发现房屋已经易主。这下,王某才想到拿邓某交给他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结果发现,该本房产证早在今年6月已被邓某声明作废,邓某凭补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在今年10月将房屋出售给了张某,张某依法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于是,王某将邓某告上了法庭。 本案涉及不动产抵押问题。不动产抵押,是指 本案中,服装公司作为出借人,这笔借款存在法律风险。服装公司与王某产生了借款关系,服装公司同意以房屋作抵押,并将房产证原件交给王某,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不产生抵押权效力,与未设定抵押的法律后果相同。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使服装公司及王某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未按期还款可以将房子出卖抵债,也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