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抵押诈骗

2017-12-16 14:12| 发布者: 挖安琥| 查看: 378| 评论: 0

放大 缩小
简介:杨某,无业游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出狱后,因其无正当职业,赚到的钱都拿去赌了,欠下一屁股的债务,社会上一些追债的人到其家中追债,让杨某每日每夜都 ...

杨某,无业游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出狱后,因其无正当职业,赚到的钱都拿去赌了,欠下一屁股的债务,社会上一些追债的人到其家中追债,让杨某每日每夜都睡不安宁,为了填补这个大窟窿,他并没有走正轨的渠道赚钱,歪脑筋想到了一条赚钱快的“门道”--诈骗,杨某被人识破后扭送到派出所。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杨某退赔被害人郭某19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杨某从钦州市钦南区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为偿还赌债,杨某隐瞒租赁车辆的事实,并于2015年3月将该车辆抵押给了被害人陆某、郭某,骗得了被害人郭某19500元。小型普通客车本来就是在租凭公司租的,到了还车时间后,杨某的电话联系不上,人也找不到,随即租车公司通过车上的GPS定位系统找到了该车,被害人陆某、郭某才知道该车辆系杨某租赁的车辆,之后,便多次催促杨某还款,杨某拒绝归还被其骗取的钱款。
2016年1月3日晚,杨某被陆某扭送至钦州市公安局水东派出所。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5月13日公诉机关钦北区检察院向钦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诈骗罪成立。鉴于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某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汽车租赁行业的从业人员,在经营中应首先注意,一定要登记租车人员身份及租车用途。汽车租赁公司不能仅考虑经济利益,更要注意核实租车人的驾照、身份证,了解去向和路途时间,留存相关资料,并加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容,签好租赁合同,明确要约。再次,发现承租人有异常行为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报警。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名表回收网手机版

官网微博:名表回收网服务平台

今日头条二维码 1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1 抖音小程序二维码 1
浙江速典奢贸易有限公司 网站经营许可证 备案号:浙ICP备19051835号2012-2022
名表回收网主要专注于手表回收,二手名表回收/销售业务,可免费鉴定(手表真假),评估手表回收价格,正规手表回收公司,浙江实体店,支持全国范围上门回收手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