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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财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直播带货类消费纠葛典型案件

2023-3-25 17:52| 发布者: fuwanbiao| 查看: 245|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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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3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规范直播带货次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问二庭庭长刘书涵发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直播带货类消费纠葛案件审问状况,综合审问二庭法官李文超通报了 ...

3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规范直播带货次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问二庭庭长刘书涵发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直播带货类消费纠葛案件审问状况,综合审问二庭法官李文超通报了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掌管。


知产财经了解到,近三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审理涉直播带货类案件300余件,其中2021年案件较为集中,案件数量占比近60%,2022年案件数量有所降落。除传统电商平台之外,新兴直播平台相关纠葛较为集中,触及直播平台的购物类案件达158件。就结案方式而言,近四成案件经过当事人自行和解或法院组织调解的方式得以圆满处置。


从案件标的上看,直播带货中触及到的商品类型种类繁多,涵盖了吃、穿、用、住等各个消费范畴,从实体商品到虚拟效劳,从物质享遭到肉体需求都有触及。其中,较多朴素品类目下的商品进入诉讼当中,例如珠宝、玉石、皮包、手表、文玩藏品等,个案标的额也比传统电商形态中的标的有所增加。


经过对受理案件的梳理,刘书涵庭长表示直播带货纠葛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买卖参与者难辨识,维权成本增加;二是直播滤镜厚、话术多,易堕入带货套路;三是直播带“货”把戏多,易遇射幸买卖风险。


基于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直播带货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一直坚持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明白指引、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次序、寻求消费者权益维护与行业展开双赢的基本裁判导向。如主播能否承担义务需中止个案检查,关于直播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主播应予实行并承担相应义务;在直播间实践销售者信息公示不明的状况下,直播间运营方应承担销售者义务;直播带货中商家应负有更高的留意义务,直播中故意坦白触及商品质量的严重瑕疵,应承担违约义务;直播带货中商家应照实宣传商品,若存在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状况、坦白真实状况,诱使消费者下单置办商品的,商家行为属狡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义务;当直播带货平台作为网络信息效劳提供者时,坚持过错义务准绳判别义务承担;当直播带货平台作为电子商务法下网络直播平台时,平台未尽到相应义务是判别义务承担的关键等等。


为妥善处置直播带货类消费纠葛,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如下倡议:一是搭建多元化纠葛处置体系,推进直播带货类纠葛的预防与化解。司法机关、市场监视管理局、消费者权益维护协会、直播带货头部互联网企业等各方主体增强工作联动,搭建包含行政处置、行业解纷、平台介入、诉前调解、诉讼裁判等在内的综合管理体系,充沛发挥行政机关的监管优势、行业协会的阅历优势、直播平台的数据优势、司法机关的审理优势,构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合力。


二是倡议直播平台增强管理,促进直播带货行业的规范运转。直播平台要严厉中止入驻资质检查,严厉落实网络实名制信息存案请求,同时增强直播行业的合规运营,明白各方主体义务。在直播中,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实践销售者信息,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消费风险予以提示。对直播过程要增强动态监视,提升辨认、屏蔽违法言行的技术伎俩。树立特地的纠葛处置团队,处置直播间网购产生的纠葛,确保及时、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呈现损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家和主播,要严厉中止处分并及时公示。


三是强化消费者权益维护宣传,促进直播带货经济的良性展开。关于直播带货消费者权益维护而言,我院当前曾经过“商”演小剧场、北互热e典等普法短视频、公众号集中宣传典型案件并约请法官出镜解读,以简单浅显易懂的方式,提升社会公众及商业主体的法律认识,促进直播带货经济的良性展开。但仅依托司法的力气远远缺乏,更需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宽广网络用户积极参与,只需集中各方聪慧、凝聚各方力气、构成最大共识,才干引导直播带货经的规范化,为推进展开数字经济提供助力。作为消费者,也要理性消费,避免堕入直播带货的套路而激动下单,在合法权益遭到损伤时,要留意及时保存订单信息、买卖快照、直播视频等证据资料,为维权做好前期准备。


附北京互联网法院直播带货类消费纠葛典型案件:


案例一:消费者置办二手数码产品成色与直播宣传不分歧构成狡诈——田某诉某网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葛案


案情简介


某日,被告经过被告店铺进入其直播间时,发现主播正在直播引见一台99新的二手手机。期间,主播表示该机外观能够媲美新机,没有划痕和磕碰。在与主播重复确认后,被告下单置办了该台表明99新的二手手机,并实践支付6589元。但被告在收到快递后发现,该手机屏幕存在明显的磕碰划痕。经与被告客服联络,客服向被告提供了质检讲演,讲演明白显现被告所收到商品为95新、有磕碰划痕,与直播间主播引见状况并不分歧。被告以为,被告在直播间故意误导消费者,以次充好将95成色当作99成色的二手手机卖给消费者,其行为构成狡诈。被告辩称,不存在狡诈或坦白故意,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构成。双方就涉案商品的处置多次协商未果,被告将被通知至法院,请求其退货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以为,被告在被告运营的店铺中置办涉案二手手机,双方之间成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在被告店铺中置办的商品与被告实践收到的商品不符,曾经构成违约。因而,被告请求被告退货退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退货产生的运费也应由被告担负。关于被告能否需求支付三倍赔偿一节,首先,经过在案证据能够看出被告在商品宣传页面、直播间主播宣传引见中均以显著的方式告知其销售的商品为99新、无划痕磕碰等;其次,本案中被告在重复确认所购为99新商品后,下单付款,但收到的商品实物照片及质检讲演均证明商品为95新,有明显划痕;再次,双方在发作争议后盘绕涉案商品问题处置的聊天记载显现,在被告问“拍哪个发哪个”时,被告回答“一机一讲演的方式,支持IMEI号码逐一对应考证,从收货到质检的一切过程均在全程监控录像下完成”“仓库人员会在出库前检查好商品的,您能够放心的”,因而被告所主张的发错货的分辩理由不成立,也没有证据佐证。综上,能够认定被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狡诈。因而,关于被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金额的三倍弥补金作为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目前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明白了消费者置办二手数码产品,实践产品成色与直播宣传不分歧时,卖家行为构成狡诈。当前,二手商品买卖平台和网上店铺疾速展开,二手商品经济蓬勃兴起。正轨渠道的呈现以及平台效劳的升级,使得以二手手机为代表的电子类产品规格、技术规范愈加明晰,产品检测和估值愈加透明。如部分商家为消弭消费者信任顾忌,明白划分产品成色规范并出具相关质检讲演,该做法值得鼓舞。但在理论中,直播销售货错误版、宣传与收货成色不一等问题依旧存在。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置办、运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效劳的真实状况的权益。如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消费者除了能够请求退货退款之外,还能够向商家请求三倍赔偿。本案以商家“退一赔三”予以处置,是对商家不诚信运营行为中止的惩罚,有利于遏制网络消费狡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发扬公平正义的社会习尚。


消费提示


本案提示宽广消费者在置办二手数码产品时,要认真查看产品信息,不轻信主播的宣传引荐,认真了解店铺对产品成色能否存在明白分辨,所置办产品能否附有质检讲演等状况。收货后,第一时间对产品外观及性能中止检查,核对产质量检讲演与商家宣传能否相符,并及时妥善留存相关图片、录音、视频证据资料,真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未公示销售者信息,直播间承担销售者义务——张某诉某直播间运营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葛案


案情简介


被告在被告运营的某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就一块二手朴素品手表中止采购,描画该表十分值得买入,有保卡,简直全新,跟从专柜买入相差无几。于是,被告点击直播间的链接支付35 882元置办了手表。置办过程中,并没有显理想践卖家的运营信息。被告收货后发现该手表走时不准、表身有划痕,被告联络被告请求退货,被告称其只是中止宣传,并非实践卖家,拒绝退货。被告将被通知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以为,涉案买卖方式为被告在其运营的直播间中为其子公司运营的网络店铺做手表宣传,固然涉案手表实践由其子公司销售,但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直播间称号为被告公司称号,直播间内明显标注被告商标标识,在直播及下单置办过程中均没有向消费者告知实践销售者的信息。即便被告点击链接跳转至支付页面,亦没有实践销售者的信息。被告在整个直播及置办过程中并未采用足以使消费者分辨的方式表明其并非销售者及实践销售者的信息,被告作为消费者有理由置信被告为买卖相对方,被告作为直播间的实践运营者应承担销售者义务。主播宣传中,对涉案手表描画的崭新水平“全新”“没有任何瑕疵及划痕”等,的确与被告收到的实物存在差距,且涉案手表因走时问题两次寄回被告处中止修理,涉案手表的状态的确无法完成被告的置办目的,应予退货退款,故判决支持了被告的该项诉讼央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新业态和新方式,兼具电子商务、宣传促销、导购卖货等特性,触及网络平台、商品运营者、网络直播者、直播间运营者等多方主体,方式新、法律关系复杂。直播间购物维权,用户如何肯定义务主体,直播间运营者能否承担义务及承担何种义务亟待厘清,针对理论中消费者关于网络直播营销(即通常所说的直播带货)中实践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2022年3月15日起开端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一)》第十二条关于直播间运营者义务作出规则,即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曾经表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表明实践销售者,并且要抵达足以使消费者分辨的水平,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义务。本案发作在该司法解释实施前,基于权益义务对等准绳、参照传统运营方式、依据现有法律规则,判定直播间承担销售者义务,即直播间运营者虽实践可能并无销售者的位置,但享用了流量、关注度、分红、佣金等销售利益,不能将因直播间运营者未实行销售者身份表明义务的义务由消费者承担,本案关于直播间运营者义务的界定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提示


消费者经过直播间购物,一定要留意整个买卖流程中参与主体的不同,以及各个主体在买卖中的细致的行为内容,这可能决议后续合同实行中义务主体、义务承担等重要问题,并不是一切买卖对象都是直播间运营者或者主播,假如很在意卖家或者品牌信誉的消费者一定要确认买卖买卖的相对方,而不是只看直播间运营者的主体信息,切不可完整基于对主播的信任而作出消费决策。


案例三:消费者主张实收货品成色与直播宣传不符的,应及时取证——袁某诉某直播间运营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葛案


案情简介


被告袁某经过点击某直播间内链接,进入了被告运营的网店中置办了涉案名牌单肩包,实付款人民币21702元。其称妻子在收货四个月后运用此包时发现包带“断裂”,随即查看被告提供的检验讲演,发现该包在送检时包带就曾经“断裂”。被告辩称,涉案包自身出厂时工艺设计就有链条皮带“接口”,而非“断裂”状况。对此,被告予以认可。但被告袁某以为其收到的涉案包皮带接口处磨损严重,不契合被告公司所称的95成新,并以为被告在直播时特意阐明涉案商品95新的缘由是没有包装盒、防尘袋和身份卡,属于故意坦白事实、虚假宣传,构成狡诈,故起诉请求被告承担三倍赔偿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以为,首先,被告招认在置办前就知道包带链条皮带处有接口是涉案商品的工艺特征,因而被告在直播时未对该特征中止引见不构成对相关事实的藏匿或虚拟。其次,就被告对接口处皮带磨损水平提出的质疑,依据被告提供的商品现状图片,接口处皮质确有明显磨损翻皮状况,被告亦招认依照其公示的审定规范,涉案商品应评级在9-95新之间,但由于被告提供的商品现状图是被告收到货的四个月后,被告也无法提供收货时涉案商品的实践状况。因而,现有证据无法径行认定被告在直播销售时存在故意夸大成色等级欺瞒事实的故意,因而无法认定存在狡诈行为。最后,由于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收回涉案商品并返还货款,故关于被告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的主张予以支持,但驳回了被告三倍赔偿的诉讼央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受网络直播销售二手朴素品方式影响,消费者对此类商品的了解,更有赖于主播对商品外观中止细节展示并对商品质量等详尽引见。本案明白了此种买卖场景下,运营者关于货品除真伪性保障外,对商品新旧成色的认定须有出处依据,对可能影响到定级规范的关键细节须细致解说和重点展示。消费者主张实收货品成色与直播宣传不符的,应及时取证,否则无法据此径行认定被告有故意坦白成色问题的狡诈故意。


消费提示


关于置办二手朴素品的消费者,在直播间下单后,应及时前往店铺商品详情页面对照直播内容对比查看,并将有疑问的中央及时向客服讯问确认,收货时第一时间中止查验真伪和成色等关键事实,并及时、合法、有效地取证,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直播间置办翡翠原石加工品与原石不符,无法认定商家有狡诈行为——张某诉某珠宝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葛案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珠宝店直播间内连续下单置办“翡翠原石”十几笔,关于其中的第一笔订单,张某在咨询客服种水状况并同意客服“开窗、切割”后数日,收到了加工后的制废品,但总觉得在直播间看到的制废品与客服下单后在线发来的视频中的原石相差甚远,与客服加工后在线展示的制废品的成色也不相符,遂投诉该店铺,并将制废品及原石自行寄往某鉴评委员会中止材质审定。该委员会作出鉴评讲演:“直播间中主播说冰种的说法属于夸大宣传,诱导消费;经察看,上图中的两个牌子和片料明显不具有同一块原石所表示出来的特征。”同时,该鉴评委员会提供“阐明”称其所出具的鉴评讲演仅用于内部调解处置原始买卖纠葛,不能当做证据运用,不作为司法机关定案依据。被告辩称该审定委员会资质不明、审定过程不详,“鉴评讲演”不应作为判别被告能否存在狡诈的依据。法院就某委员会审定人员能否对直播视频中止过比对查看、能否有审定过程记载等向被告讯问,被告称其仅将涉案商品寄给该鉴评委员会,不知细致详情;关于能否就涉案商品提交司法审定的讯问,被告表示原物经其寄往前述鉴评委员会审定后不时未取回,目前下落不明。


裁判结果


法院以为,由于被告宣称被告实践托付的加工制废品与原石质量不符、与被告在线展示照片表示效果亦不符,在前述商品曾经托付给被告手中后,被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阐明义务。现因被告主张被告狡诈的主要证据存在审定主体信息不明、法定审定评价资质不明、标的物不能提供等状况,依据证据规则,被告无法完成自己的举证义务应承担败诉结果,故而判决驳回被告起诉。一审问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此案明白了翡翠原石在线买卖风险远超于线下同类射幸合同的特性,此类纠葛关于消费者一方主张运营者涉嫌狡诈的举证义务请求较高,因而在维权场景下消费者应留意留存证据。鉴于网络购物在线买卖的属性,消费者在线上赌石时,其关于商品的察看与把控才干,以及关于商品必要信息的搜集才干,远远不迭线下现场查勘+咨询+监视的买卖方式保险透明,更是放大了这种射幸合同的风险系数。


消费提示


本案被告关于加工制品实物成色不满,以为被告移花接木,以次充好,遂请求依照价款三倍予以赔偿,却未能保存好标的物,亦未能在初次审定时寻求具有专业资质的审定机构,故而在短少有效证据的状况下败诉。关于此类在直播间线上买卖风险极大的标的物,消费者应进步警醒,如已买卖,需提早认真了解此类买卖规则特性,并且选择最大水平上能够维护自己的方式,例如:在对原石选择开窗时,可请求运营者对该特定商品做好显著分辨标记再行寄送,后期自行开石及加工;在收货第一时间中止标的物全貌存证,以证明买卖标的物同一性并妥善保存;在买卖纠葛产生后第一时间,寻觅有合法资质的审定机构予以审定,或在起诉后第一时间申请中止司法审定。


  案例五:商家未照实告知瑕疵构成违约——某珠宝公司诉王某、某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葛案


基本案情


被告为在某网络买卖平台开设网店中止珠宝玉石销售的商家。消费者王某经过某网络买卖平台在被告的直播间中置办了一枚珠宝吊坠,收到货后发现该吊坠存在裂痕,于是经过平台申请退货退款,商家予以拒绝。随后王某申请某网络买卖平台介入,因买卖双方争议较大,货款被买卖平台冻结,因而产生纠葛。被告以为其曾经经过直播展示了涉案吊坠,且曾经实行了托付义务,于是将王某及某网络买卖平台的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及平台支付货款。


王某辩称,从其置办吊坠到最终收到货品约一个半月,商家无论是经过直播还是后续的微信沟通,都未向消费者告知过吊坠上有裂痕的状况,其在收到涉案吊坠发现有裂痕后第一时间向商家中止了反响。同时,吊坠上的裂痕十分细小,直播中有“滤镜”,经过直播视频是无法看到裂痕的存在,商家曾经构成了违约。被告买卖平台辩称,其基于平台规则商定在买卖双方发作严重争议时冻结货款,不存在违约行为。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置办涉案吊坠时已多次观看直播,直播视频中的确未见吊坠宝石上的裂痕。但是,因涉案吊坠自身尺寸较小,吊坠镶嵌的宝石上的确存在长度约5毫米的裂痕,该细微的裂痕需在特定的光线、角度下才可经过肉眼察见。而在直播时,被告商家对涉案吊坠中止的展示,受光线、角度及“滤镜”的限制,消费者无法在直播中查看到吊坠上的裂痕,被告商家在后续的买卖过程中也未就裂痕的状况向消费者做出阐明,而该裂痕的存在也的确影响了涉案吊坠的价值。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托付货品存在瑕疵已构成违约,不支持其请求支付货款的诉讼央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明白了商家在网络直播中需求对商品及存在的瑕疵做出完好、细致的展示阐明,否则需承担义务。网络购物时,特别是本案所涉的这类珠宝买卖中,商家对珠宝的状况应该是控制得更为全面的。以“颜值”为重要价值权衡标尺的珠宝、玉石等商品,在不同的光线环境下,呈现出来的品相相去甚远,细小的瑕疵都会极大地影响其销售的价钱,此时消费者是处于获取商品信息的弱势位置,商家应该对商品质量承担更严厉的留意和阐明义务。本案裁判均衡了网络购物买卖双方的权益义务,保障了网络珠宝玉石消费的健康展开。


消费提示


近来直播购物中掀起了“珠宝玉石”的风潮,法院也提示消费者在观看网络直播下单置办贵重物品时,要有甄别和存证认识,置办前认真讯问商品的细节问题,如售前质量保障、售后退货换货保障的条件及范围等,及时留存直播录像、回放、聊天记载等。不轻信各种销售套路,不迷失在各种“滤镜”中。商家更应当本着诚信运营的态度,对商品的质量承担更严厉的留意和阐明义务,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 “障眼法”中止销售。产生纠葛后,双方可申请平台介入或寻求市场监视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维护委员会的辅佐,必要时能够经过司法伎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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