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1778号
深圳雷迈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萍诉被告深圳雷迈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2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雷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勇萍退还货款448元并赔偿十倍的货款448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雷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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